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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訓練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本所各級人員處理授權事務,分別負左列責任:
一、處理事務如有錯誤或顯然越權者依法負責,但無不法行為者,不在此
限。
二、普通事務以各單位名義行文者,如有錯誤,由各有關之單位主管人員
負責。
三、引用法令案例或文字數字及行文手續之錯誤,由擬稿人及直接主管負
責,其關係重大者,各單位主管連帶負責。
四、文件繕寫錯誤,由承繕及校對人員負責。
五、文書、款項、物品之收發,如有遺漏或錯誤,由經辦人員負責。其關
係重大者,有關人員連帶負責。
六、其他錯誤事項,依職掌之規定,分別依法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