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電信總局長途電信管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本局為商討重要局務,由局長按期或臨時召集局務會議討論之。其決議案
由局長核定施行。專案研究或普通事務,得由局長指派召集人或由有關主
辦處室主管召集會議研商之,商決事項簽請局長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