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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特等、甲等、乙等航空站會計室職掌如下:
一、年度概算、預算、分配預算之籌劃及編擬。
二、年度決算、半年結算之彙核及編製。
三、預算之控制及內部審核之執行。
四、作業支出經費併決算辦理,及購建固定資產補辦預算與預算保留之陳報。
五、現金、票據、有價證券、銀行存款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物增減保管、移轉之查核。
六、關係經費負擔或收入一切契約,及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契約,須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
七、原始憑證之審核、記帳憑證之編製及會計帳冊之登錄結算。
八、會計報告之編製及原始憑證之整理保管。
九、採購案件之會核及監辦。
十、職務上應用統計之蒐集登記整理分析編報。
十一、會計人員任免、遷調、考核、獎懲及其他會計人事之擬議事項。
十二、財務上增進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