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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場站組職掌如下:
一、場站工程技術標準及有關規章之研議與訂定事項。
二、興建機場可行性及環境影響評估、勘選及主計畫規劃等事項。
三、場站建設工程之規劃設計、執行及授權建議等事項。
四、民營飛行場興建工程之督導事項。
五、本局暨所屬機關之消防設施、機電工程、土木建築工程之測量、設計、發包、施工、驗收及移交工作之審核及督導事項。
六、機場起降地區內有關禁限建範圍之建築物審核及處理障礙物督導事項。
七、場站設施工程之維護改善、增建及新建之處理及核辦事項。
八、土地測量、徵購、撥用、承租、查估之聯繫協議、審核、督導、執行及涉訟案件等處理事項。
九、申辦都市計畫變更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編定等事項。
十、第一、二類財產之管理督導事項。
十一、重大工程案件彙整陳報事項。
十二、航空器噪音防制之協調及處理事項。
十三、場站環保業務之協調、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四、機場周圍航空產業區開發之規劃、審議及協調事項。
十五、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