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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南區郵政管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主任視察員督導所屬處理本區視察業務,其辦公處所稱視察室。並得報經
郵政總局核准,設置及調整視察分段。職掌如左:
一、財務管理之查視、輔導事項。
二、郵政業務之查視、輔導事項。
三、各種儲金、匯兌、壽險、代理業務之查視、輔導事項。
四、人事管理之調查、建議事項。
五、事務管理之查視、輔導事項。
六、郵件運輸之查視、輔導事項。
七、房地產業、器材設備、工具物料管理、使用及存量之查視、建議事項

八、郵政車船、載運郵件及其工作人員之查視事項。
九、各項專案之查辦事項。
十、有關本區調查案件、訴訟事務之辦理事項。
十一、私運郵件之調查、處理事項。
十二、郵件夾寄違禁品之協助查緝及處理事項。
十三、郵件遺失毀損之處理事項。
十四、底價之複查事項。
十五、重要事務之查證事項。
十六、票券及重要公物之監燬事項。
十七、主管交接之監盤事項。
十八、郵資機之查視事項。
十九、視察人員甄選、調派擬議事項。
二十、視察人員之訓練、考核事項。
二十一、區際間運輸、專案之查辦事項。
二十二、其他有關視察工作及上級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