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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中區郵政管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本局公務權責分為二層,局長、副局長、主任視察員為第一層,各科室主
管、副主管為第二層。第一層及第二層主管得將該層應負責之部分公務,
授權副主管或核定人員處理。主管於公出請假時,由各該層副主管或核定
人員代行其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