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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中區郵政管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郵務營業科職掌如左:
一、本局函件、包裹、集郵及郵政代理業務等之對外營業及其推展改進事
項。
二、本局進出口包裹之接收、封發及投遞事項。
三、函件及包裹之窗口招領事項。
四、本局郵政專用信箱業務之推展改進及信箱郵件之辦理事項。
五、受理公眾郵件查詢及補償事項。
六、有關本科處理之各類郵件之統計及報表之編造事項。
七、所屬郵務營業窗口及包裹投遞人員服務態度之管理事項。
八、有關本科主管業務查詢單、驗證等之處理事項。
九、進出口國際包裹之接收、驗關、封發及投遞事項。
十、公眾詢問或控訴有關本科主管業務之處理事項。
十一、工商業郵件服務業務之招攬、推展及辦理事項。
十二、本局夜間對外營業事項。
十三、所屬員工考成、獎懲之初核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本局郵務營業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