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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北區郵政管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1 條
運輸科職掌如左:
一、本區郵件運輸之策劃、改進、督導及考核事項。
二、本區郵件運輸工具、車輛、輪胎及電瓶之調度、審核,紀錄資料之填
造、統計、油料之申請、保管、核發、用油報表之審核及車輛牌照之
申請與驗事項。
三、本區車輛規格之初擬及購置運郵車輛計劃之擬訂事項。
四、有關鐵路、公民營汽車、輪船公司之連繫及運郵合約之初擬及簽訂事
項。
五、火、汽車、省內航空郵班及運郵手冊之初擬事項。
六、本局各類郵件總包之交接、運轉、處理與改進及火車郵班之押運事項

七、本區各局運郵津貼、夜點費及代辦所接送津貼之審核事項。
八、本局及屬局押運、接送人手之配置、員額增減計劃之審核及擬議。
九、本科員工考成、獎懲之初核及本區各局經辦郵運、車務工作人員獎懲
之擬議或會核事項。
十、本局公務車輛之管理、調度事項。
十一、有關本科主管業務、查單、驗證之處理,及各類郵件之統計、報表
之編造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郵件運輸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