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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儲金匯業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本局公務權責分為三層,局長、副局長為第一層、各處室中心主管副主管
為第二層。各處室中心科長、秘書為第三層。第一層及第二層主管得將職
權內之部分公務,授權副主管處理。主管公出請假期間,由其副主管代行
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