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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儲金匯業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會計處職掌如左:
一、儲匯營業預算、決算之研究、分析、編審事項。
二、本局及各郵區預算之分配執行及資金營運之策劃、分析、報告事項。
三、儲匯憑證之繕製、帳目之審核登記及會計財務報告之編報事項。
四、儲匯財務收支之審核及債權債務之登記、檢查事項。
五、本局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案件之審核事項。
六、儲匯固定資產異動登記、折舊攤提、價值重估之辦理及保養檢修、報
廢換新之會核事項。
七、本局耐用物品之審核、登記管理與移轉事項。
八、本局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及銀行存款之檢查、報告事項。
九、儲匯會計制度及有關儲匯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之研擬、修訂及核議事項

十、本局及其他有關內部審核事項。
十一、儲匯統計資料之蒐集、審核、分析、報告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儲匯會計統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