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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郵政總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主任秘書、秘書之辦公處所稱秘書室,職掌如左:
一、判行文稿之初閱事項。
二、本局機要文電之繕發及管理事項。
三、郵政分層負責制度之規劃實施事項。
四、郵政各機構組織及辦事細則之審議事項。
五、郵政法規適用疑義之研釋事項。
六、局務會報及業務檢討會議之議程編擬及紀錄整理事項。
七、本局工作簡報之編擬及審閱事項。
八、訴願、復審及法律案件之研議事項。
九、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及研議事項。
十、聘請法律顧問之處理事項。
十一、郵政大事記之編撰事項。
十二、各單位間之協調及聯繫事項。
十三、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