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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郵政總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會計處職掌如左:
一、郵政事業預算、決算之研究、分析、編審事項。
二、郵政事業預算執行及資金營運之督導事項。
三、郵政會計財務制度各項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之擬辦修訂及核議事項。
四、郵政帳目之審核登記及會計財務報表之編報事項。
五、財務收支之稽核及債權債務之登記檢查事項。
六、郵政財產帳目、折舊攤提及價值重估之處理以及郵政財產保養檢修、
報廢換新之會核事項。
七、營繕工程及購置、定置、變賣財物案件之審核事項。
八、本局庫存現金、票券及銀行存款之檢查事項。
九、郵資計算公式及郵政成本調查之研議辦理事項。
十、郵政統計資料之蒐集、編纂、審核、分析、報告事項。
十一、會計單位之設置及各級會計人員任免、異動、考核獎懲登記等研議
辦理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會計財務及統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