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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臺鐵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另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
前項董事中應有三分之一為鐵道、運輸、產業管理、法律或財經等專業之專家或學者;監察人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交通部及法務部之專家代表至少各一人擔任之。
第一項董事至少應有五分之一席次,由工會推派之代表擔任。
第一項之董事及監察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各該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會下設置安全管理委員會,其組成由董事會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