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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臺鐵公司業務範圍如下:
一、經營鐵路客貨運輸。
二、辦理鐵路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相關附屬事業。
三、投資、轉投資或經營鐵路相關之業務。
四、其他經交通部核准或委託之業務。
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所屬機構(以下簡稱原機構)原辦理之各項業務,於臺鐵公司完成公司登記後,改由臺鐵公司概括承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