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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監理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監理業務規劃、規費、稅費及代辦業務管理。
二、車輛與駕駛人違規裁罰、違規申訴及強制執行處理。
三、車輛檢驗、發照、異動登記及代檢廠管理。
四、汽車駕駛人與技工發照管理及駕訓班管理。
五、汽車運輸業督導管理。
六、公路監理資訊系統應用管理、資訊安全、辦公室自動化、資訊設備管理及維護。
七、交通安全稽查、道路交通秩序、交通安全規劃執行與宣導及車輛行車事故鑑定。
八、其他有關各項公路監理及運輸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