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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航港局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運航業、船舶、船員、海事、商港之法規、政策及發展計畫研擬。
二、航業、船舶驗船機構、船員與駕駛訓練機構、商港港埠業監理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國際海運合作、聯營機構、航運秩序管理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船舶檢丈、登記與航行安全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船員與駕駛訓練、發證、考核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海事、引水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商港與商港自由貿易港區監理業務及公有公共基礎設施之建設管理。
八、航路標識之規劃、建造、維護、監督、管理及航行安全之促進。
九、海運國際條約、公約、協定、規範與標準之蒐集、編譯及執行。
十、其他航港相關事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