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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各監理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分設下列各監理站:
一、臺北區監理所:設基隆、宜蘭、花蓮、板橋四個監理站。
二、新竹區監理所:設桃園、新竹市、苗栗三個監理站。
三、臺中區監理所:設臺中市、彰化、南投、豐原四個監理站。
四、嘉義區監理所:設臺南、雲林、麻豆三個監理站。
五、高雄區監理所:設屏東、臺東、澎湖、旗山四個監理站。
前項各監理站置站長、副站長各一人,並得視業務需要設三股至五股,股
置股長一人 (由課員、工務員以上人員兼任) 。各監理站得視業務需要設
置監理分站,各置分站長一人 (由課員、工務員以上人員兼任) ,其餘所
需人員均就各監理所人員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