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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公路局各區監理所 (以下簡稱各監理所) 設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課:車輛檢驗、發照登記及審核管理事項。
二、第二課:汽車駕駛人執照及技工執照考驗、核發、審核及駕訓班管理
事項。
三、第三課:公民營汽車運輸業督導管理事項。
四、第四課:規費及代辦業務事項。
五、第五課:自用車輛違規裁罰事項。
六、第六課:營運車輛及機車違規裁罰,各類汽車違規申訴及路邊稽查等
事項。
七、資訊課:監理業務電腦化資料處理、電腦設施操作及維護事項。
八、總務室:文書、出納及庶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