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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局各區工程處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各工程處為辦理公路養護工程得視事實需要,報准設立工務段,每段各置
段長一人 (由各級工程司兼任)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 (由佐級以上
人員兼任) ;但養護里程在二百公里以上或山區及離島之工段得加置副段
長一人 (由各級工程司兼任) ,其他職員均就各工程處員額勻用。
各工務段為便利養護工程施工及指揮養護工作之需要,得設監工站,每站
各置站長一人 (由員級以上人員兼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