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局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本局及所屬各機構人員之任用,除醫護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規定辦
理外,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但會計、人事、政風人員之任用,除已取得交通事業人員資位或具有公務
人員任用法所規定之資格,並合於會計、人事、政風人員任用資格者,得
准予任用外,並依現行有關任用程序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