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局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局為執行公路監理業務,分設五個公路監理行政區,設臺北、新竹、臺
中、嘉義、高雄五個區監理所,其組織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