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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專門委員一人、秘書一人、專員一人、組長六人 (
內工務、機務二組組長均由正工程司兼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組組長由正
工程司或秘書以上人員兼任) ,室主任三人、所主任一人、課長二五人 (
內設計、工事、規劃等三課課長由副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船機、技術、
海事、環境、規劃、污染防治等五課課長由副工程司以上或高員級技士以
上人員兼任,規劃及設計、資料管理及操作等二課課長由高員級設計師、
管理師、分析師以上人員兼任) 、正工程司一三人、技正二人、副工程司
五人、並置高級分析師、診療所主任 (由醫師兼任) ,船舶管理所主任 (
由副工程司以上或高員級技士以上人員兼任) 、材料配件庫主任、信號臺
臺長 (由幫工程司或技士以上人員兼任) 、清潔隊隊長、醫師、幫工程司
設計師、管理師、分析師、助理管理師、助理設計師、護士、稽查員、工
務員、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技士、課員、材料管理員
、巡察員、辦事員、監工員、技佐、書記、業務工、技術工、船長、輪機
長、大副、船副、管輪、正駕駛、正司機、挖泥長、副挖泥長、領班、各
類船工 (匠) 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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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暫行編制表 (核定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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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員 額│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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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 │一 │ │
├────────┼────┼────────────────┤
│副局長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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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務長 │一 │ │
├────────┼────┼────────────────┤
│總工程司 │一 │ │
├────────┼────┼────────────────┤
│副總工程司 │一 │ │
├────────┼────┼────────────────┤
│主任秘書 │一 │ │
├────────┼────┼────────────────┤
│專門委員 │一 │ │
├────────┼────┼────────────────┤
│秘書 │一 │ │
├────────┼────┼────────────────┤
│專員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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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 │三 │工務、機務二組組長均由正工程司兼│
│ │ (三) │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組組長由正工│
│ │ │程司或秘書以上人員兼任。 │
├────────┼────┼────────────────┤
│室主任 │三 │秘書室 │
│ │ │總務室 │
│ │ │資訊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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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主任 │一 │環境保護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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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長 │一五 │設計、工事、規劃等三課課長由副工│
│ │ (一○) │程司以上人員兼任。船機、技術、海│
│ │ │事、環境規劃、污染防治等五課課長│
│ │ │由副工程司以上或高員級技士以上人│
│ │ │員兼任。規劃及設計、資料管理及操│
│ │ │作等二課課長由高員級設計師、管理│
│ │ │師、分析師以上人員兼任。 │
├────────┼────┼────────────────┤
│正工程司 │一三 │ │
├────────┼────┼────────────────┤
│技正 │二 │ │
├────────┼────┼────────────────┤
│副工程司 │五 │ │
├────────┼────┼────────────────┤
│高級分析師 │二 │以上為高員級以上人員。 │
├────────┼────┼────────────────┤
│診療所主任 │ (一) │由醫師兼任。 │
├────────┼────┼────────────────┤
│船舶管理所主任 │ (一) │由副工程司以上或高員級技士以上人│
│ │ │員兼任。 │
├────────┼────┼────────────────┤
│材料配件庫主任 │一 │ │
├────────┼────┼────────────────┤
│信號臺臺長 │ (一) │由幫工程司或技士以上人員兼任。 │
├────────┼────┼────────────────┤
│清潔隊隊長 │一 │環境保護所 │
├────────┼────┼────────────────┤
│船長 │一三 │ │
├────────┼────┼────────────────┤
│輪機長 │一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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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 │一 │薦任,以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辦理。│
├────────┼────┼────────────────┤
│幫工程司 │七 │ │
├────────┼────┼────────────────┤
│設計師 │二 │ │
├────────┼────┼────────────────┤
│管理師 │二 │ │
├────────┼────┼────────────────┤
│分析師 │二 │ │
├────────┼────┼────────────────┤
│助理管理師 │一 │ │
├────────┼────┼────────────────┤
│助理設計師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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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士 │一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係本局相同列等│
│ │ │職稱合併計算後所餘之尾數計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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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員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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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員 │八 │ │
├────────┼────┼────────────────┤
│勞工安全管理師 │一 │ │
├────────┼────┼────────────────┤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一 │ │
│師 │ │ │
├────────┼────┼────────────────┤
│技士 │一二 │ │
├────────┼────┼────────────────┤
│課員 │二○ │ │
├────────┼────┼────────────────┤
│材料管理員 │二 │ │
├────────┼────┼────────────────┤
│巡察員 │二 │以上為員級跨高員級人員。 │
├────────┼────┼────────────────┤
│大副 │二○ │一 員級人員。 │
│ │ │二 內八人俟留用船長出缺後改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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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務類 │七 │辦事員。 │
│佐├──────┼────┼────────────────┤
│ │技術類 │五七 │監工員四人、技佐三人、船副三○人│
│級│ │ │ (內二八人俟留用船長、留用自航式│
│ │ │ │大副各一人,留用正駕駛七人,留用│
│跨│ │ │副挖泥長、留用事務員、留用挖泥員│
│ │ │ │各一人,留用水手長三人,留用機工│
│員│ │ │長、留用電工長、留用鉗工長、留用│
│ │ │ │舵工長、留用泥工長、留用副水手長│
│級│ │ │各一人及留用各類船工 (匠) 七人等│
│ │ │ │出缺後改置) 、管輪二○人 (內一九│
│ │ │ │人俟留用輪機長九人、留用自航式挖│
│ │ │ │泥長一人、留用自航式大管輪一人,│
│ │ │ │留用正司機七人、留用挖泥長一人等│
│ │ │ │出缺後改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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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業務類 │六 │書記 │
│ ├──────┼────┼────────────────┤
│級│技術類 │一二 │正駕駛六人、正司機六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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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技術類 │五 │挖泥長一人、副挖泥長一人、各類領│
│級│ │ │班三人 。 │
│跨│ │ │ │
│佐│ │ │ │
│級│ │ │ │
├─┼──────┼────┼────────────────┤
│士│業務類 │五八 │ │
│級├──────┼────┼────────────────┤
│ │技術類 │一九一 │內一二一人為各類船工 (匠) │
├─┼──────┼────┼────────────────┤
│人│主任 │一 │ │
│ ├──────┼────┼────────────────┤
│ │課長 │二 │ │
│事├──────┼────┼────────────────┤
│ │課員 │七 │ │
│ ├──────┼────┼────────────────┤
│室│助理員 │一 │ │
├─┼──────┼────┼────────────────┤
│會│會計主任 │一 │ │
│ ├──────┼────┼────────────────┤
│ │課長 │三 │ │
│計├──────┼────┼────────────────┤
│ │帳務檢查員 │一 │ │
│ ├──────┼────┼────────────────┤
│ │課員 │九 │ │
│室├──────┼────┼────────────────┤
│ │辦事員 │一 │ │
│ ├──────┼────┼────────────────┤
│ │書記 │一 │俟留用雇員出缺後改置。 │
├─┼──────┼────┼────────────────┤
│政│主任 │一 │ │
│ ├──────┼────┼────────────────┤
│ │課長 │二 │ │
│ ├──────┼────┼────────────────┤
│風│課員 │四 │ │
│ ├──────┼────┼────────────────┤
│ │助理員 │一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係由本職稱與人│
│ │ │ │事室助理員合併計給) 。 │
│室├──────┼────┼────────────────┤
│ │書記 │一 │俟留用雇員出缺後改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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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五三九 │ │
│ │ (一六) │ │
└────────┴────┴────────────────┘
附註:
一、本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一般人員、會計、人事及政風單位
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應分別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四
」,「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癸、其他機關職務等表之
二」及比照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之規定;各該職務
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船員員額依「動力、非動力工作船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表」訂定之。
三、現職船長、輪機長各九人,自航式挖泥長、自航式大副、自航式大管
輪各一人、正駕駛、正司機各七人、水手長三人,挖泥長、副挖泥長
、事務員、挖泥員、機工長、電工長、鉗工長、舵工長、泥工長、副
水手長各一人,各類船工 (匠) 七人,仍以原職稱原資位留用,出缺
後分別改置為大副、船副、管輪。
四、會計室、政風室現職雇員各一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
記。
五、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