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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各附屬事業機構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處台北機廠、高雄機廠各設人事室,各置主任一人,台北機廠並置主任
課員、課員、助理員、司事,高雄機廠並置課員、司事等各若干人,花蓮
機廠置人事管理員一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