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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各附屬事業機構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局機務處 (以下簡稱機務處) 為辦理機、客、內燃車及貨物車輛之修理
、製造事項,得設下列各廠:
一、台北機廠:設計術、工作、材料三組、總務室、勞工安全衛生室及技
工養成所,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設各工區及各類工場。
二、高雄機場:設工作、技術、材料三組及總務室、勞工安全衛生室,並
得視業務需要設各種工場。
三、花蓮:設勞工安全衛生室,並視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工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