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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餐旅服務總所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所為辦理餐旅觀光事項,得設下列各單位:
一、車勤服務部並設高雄、花蓮、板橋分部。
二、台北、台中、嘉義、高雄等四餐廳。
三、福隆浴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