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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各服務所各置經理一人、副經理二人,並置服務站主任、主任事務員、服
務站副主任 (由事務員兼任) 、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 (專任或兼任) 、勞
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兼任) 事務員、司事、汽車司機、技術助理、庫守、
業務工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