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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工務處各工務段各置段長一人、副段長二人、各養路機械隊、鋼樑隊各置
隊長一人 (均由相當技術人員兼任) 。
除前項人員外,各工務段並置正工程司十九人、副工程司卅二人,及施工
主任 (由技術人員兼任) 、養路主任 (由技術人員兼任) 、產業主任 (由
技術人員兼任) 、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主任事務員、幫工程師、工務員
、勞工安全管理師 (兼任)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兼任) 、助理工務員
、養路監工員、橋樑監工員、建築監工員、號誌監工員、事務員、司事、
練習生、技術領班、技術副領班、技術助理、查道車司機、汽車司機、庫
守、技術工、號誌工、業務工等各若干人。
各養路機械隊並置正工程司二人、副工程二人及工務主任 (由技術人員兼
任) 、主任事務員、幫工程司、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 (兼任) 工務員、勞
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兼任) 、助理工務員、監工員、事務員、司事、技術
領班、技術副領班、技術助理、汽車司機、庫守、技術工、業務工等各若
干人。
鋼樑隊並置正工程司二人、副工程三人、工務主任 (由技術人員兼任) 、
施工分隊長 (由技術人員兼任) 、主任事務員、幫工程司、工務員、勞工
安全衛生室主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兼任) 、助理工務員、事務員、
監工員、司事、技術領班、技術副領班、技術助理、汽車司機、庫守、技
術工、業務工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