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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局為辦理鐵路沿線倉庫、運送業務及機、客、電、貨內燃車之修理、製
造、沿線客運有關餐廳、餐車小營之經營、電訊器之修造、鋼樑之修造加
固軌道石碴之生產等事項,得依鐵路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設貨運服務總所
、餐旅服務總所,並得於各處之下分設各種廠、場、所等附屬事業機構,
其組織均另以暫行組織規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