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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港埠工程處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訂定,報花蓮港務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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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港埠工程處暫行編制表 (核定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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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務 名 稱 │員 額│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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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長 │ (一) │由高級技術人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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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處長 │ (一) │由高級技術人員兼任。 │
├────────┼───┼─────────────────┤
│課長 │ (二) │由技術人員兼任。 │
├────────┼───┼─────────────────┤
│廠長 │ (一) │由技術人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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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工程司 │二 │ │
├────────┼───┼─────────────────┤
│副工程司 │二 │以上為高員級以上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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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工程司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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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員 │二 │ │
├────────┼───┼─────────────────┤
│課員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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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長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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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機長 │三 │以上為員級跨高員級人員。 │
├────────┼───┼─────────────────┤
│大副 │二 │ │
├────────┼───┼─────────────────┤
│大管輪 │三 │以上為員級人員。 │
├────────┼───┼─────────────────┤
│監工員 │二 │佐級跨員級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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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 │一 │ │
├────────┼───┼─────────────────┤
│正駕駛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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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司機 │六 │以上為佐級人員。 │
├────────┼───┼─────────────────┤
│水手長 │四 │ │
├────────┼───┼─────────────────┤
│挖泥長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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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班 │四 │以上為士級跨佐級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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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業務類 │四 │ │
│級├──────┼───┼─────────────────┤
│ │技術類 │七二 │內二十九人為船工 (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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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一二一│ │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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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
│一 未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任用資格之船員,仍適用原│
│ 有法令規定,得繼續留任原職至退休或離職為止。 │
│二 船員員額依「動力、非動力工作船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表」之規定│
│ 訂定之。 │
│三 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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