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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四人 (內港務、工務、航政三組組長由高級技
術人員兼任) 、室主任一人 (秘書室) 、課長十三人 (內設計、工事、機
料、技術等四課課長由技術人員兼任) 、正工程司二人、技正二人、秘書
一人、專員一人、副工程司二人、信號台台長一人,並置幫工程司、工務
員、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書記、領班、技術工、業務工等若干人
,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