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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蘇澳港分局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分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並罝課員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
定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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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蘇澳港分局暫行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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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員 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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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局長 │一 │ │
├───────┼───┼──────────────────┤
│副分局長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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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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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長 │一 │港航課課長由技正兼任、工務課課長由幫│
│ │ (二) │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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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工程司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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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正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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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工程司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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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長 │一 │棧埠管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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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 (二) │港埠工程所及船機修理所主任由幫工程司│
│ │ │以上人員兼任。 │
│ │ │以上為高員級以上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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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室主任 │一 │ │
├───────┼───┼──────────────────┤
│倉庫主任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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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工程司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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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管│ (二) │由工務員、課員或倉庫管理員以上人員兼│
│理員 │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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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員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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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員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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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庫管理員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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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士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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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長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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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機長 │四 │以上為員級跨高員級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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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副 │一 │以上為員級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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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跨│業務類 │一五 │辦事員九人、倉庫副管理員六人、 │
│員級├────┼───┼──────────────────┤
│ │技術類 │三 │技佐二人、船副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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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級│技術類 │一八 │正駕駛九人、正司機九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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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跨│技術類 │三 │副駕駛、副司機、小船駕駛各一人。 │
│佐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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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級│業務類 │一二 │業務工一二人。 │
│ ├────┼───┼──────────────────┤
│ │技術類 │六二 │技術工二五人、各類船工 (匠) 三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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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一 │ │
│室 ├────┼───┼──────────────────┤
│ │課員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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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會計主任│一 │ │
│室 ├────┼───┼──────────────────┤
│ │課員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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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主任 │一 │ │
│室 ├────┼───┼──────────────────┤
│ │課員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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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一七六│ │
│ │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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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
│一 本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會計、人事及政風單位人員各│
│ 職稱之官等職等,應分別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
│ 、「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之規定,各該職務列等表修│
│ 正時亦同。 │
│二 船員員額依「動力、非動力工作船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表」訂定之│
│ 。 │
│三 現職大副二名、大管輪三名、副司機一名及小船駕駛三名,仍以│
│ 原職稱原資位留用,出缺後不補。 │
│四 未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之船員,仍適用原有法令之│
│ 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或退休為止。 │
│五 本編制表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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