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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專門委員二人、組長六人 (內港務、工務、機務、
航政四組組長由高級技術人員兼任) 、室主任三人、所主任一人、中心主
任一人 (由技正兼任) 、副主任一人 (由高級分析師兼任) 、課長三十一
人 (內設計、工事、技術、海事、船機、機具六課課長由技術人員兼任;
管制、航訊、環工、程式設計、資料管制、機器作業六課課長由技術人員
或業務相關專長人員兼任) 、診療所主任一人,正工程司十人、技正九人
、秘書三人、專員四人、視察二人、高級分析師一人、副工程司六人、並
置材料配件庫主任、清潔隊隊長、材料配件庫副主任 (兼任) 、稽查員、
幫工程司、技士、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
資訊管理員、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管理員、勞工
衛生管理員、工務員、巡察員、課員、護士、辦事員、監工員、技佐、書
記、領班、技術工、業務工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