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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安平港分局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安平港分局 (以下簡稱本分局) 設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航課:港灣設施、船舶指泊、信號指揮、船舶檢丈及監理、海事評
議、港區導航設施管理及港區環境衛生保護等事項。
二、業務課:港埠業務規劃與研發、資訊管理、港埠營運及收費、棧埠營
運等事項。
三、工務課:港埠工程規劃、設計發包督導、機電規劃設計與維修管理等
事項。
四、行政室:管考、法規、公共關係、機要、編譯、動員防護、文書、檔
案、庶務、出納、採購、財產、勞工安全衛生及其他不屬各課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