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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處置課長二人 (由本處正副工程司兼任) 、專員一人、正工程司九人、
副工程司十三人、打撈隊隊長一人 (由正副工程司兼任) 、主任二人 (內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室主任由正副工程司兼任) ,並置幫工程司、工務員、
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兼任) 、課員、材料管理員、繪
圖員、監工員、辦事員、書記、領班、副領班、業務工、技術工、船長、
輪機長、自航式挖泥長、自航式大副、自航式大管輪、大副、大管輪、船
副、管輪、正駕駛、正司機、挖泥長、副駕駛、副司機、副挖泥長、事務
員、挖泥員、小船駕駛、水手長、泥工長、機工長、電工長、鉗工長、舵
工長、副水手長、各類船工 (匠) 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