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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暫行編制表 (核定本) │
├─────┬────┬───────────────────┤
│職 稱│員 額│備 註│
├─────┼────┼───────────────────┤
│處長 │ (一) │由本處正工程司兼任。 │
├─────┼────┼───────────────────┤
│副處長 │ (二) │由本處正工程司兼任。 │
├─────┼────┼───────────────────┤
│課長 │ (二) │由本處正副工程司兼任。 │
├─────┼────┼───────────────────┤
│專員 │一 │ │
├─────┼────┼───────────────────┤
│正工程司 │九 │ │
├─────┼────┼───────────────────┤
│副工程司 │一三 │ │
├─────┼────┼───────────────────┤
│打撈隊隊長│ (一) │一 由正副工程司兼任。 │
│ │ │二 以上為高員級以上人員。 │
├─────┼────┼───────────────────┤
│主任 │ (三) │一 公共工程所主任二人 (兼任) ,由本處│
│ │一 │ 高員級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 │
│ │ │二 總務室主任一人。 │
│ │ │三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室主任一人 (兼任) │
│ │ │ ,由正副工程司兼任。 │
├─────┼────┼───────────────────┤
│幫工程師 │二一 │ │
├─────┼────┼───────────────────┤
│工務員 │一五 │ │
├─────┼────┼───────────────────┤
│勞工安全管│一 │ │
│理師 │ │ │
├─────┼────┼───────────────────┤
│勞工安全衛│ (五) │由員級以上資位並具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生管理員 │ │訓練合格人員兼任。 │
├─────┼────┼───────────────────┤
│課員 │四 │ │
├─────┼────┼───────────────────┤
│材料管理員│一 │ │
├─────┼────┼───────────────────┤
│船長 │五 │內二人俟留用船長出缺後改置。 │
├─────┼────┼───────────────────┤
│輪機長 │五 │ │
├─────┼────┼───────────────────┤
│自航式挖泥│一 │ │
│長 │ │ │
├─────┼────┼───────────────────┤
│自航式大副│一 │內一人俟留用自航式大副出缺後改置。 │
├─────┼────┼───────────────────┤
│自航式大管│一 │以上為員級跨高員級人員 │
│輪 │ │ │
├─┬───┼────┼───────────────────┤
│佐│業務類│三 │辦事員三人。 │
│跨├───┼────┼───────────────────┤
│員│技術類│一七 │一 繪圖員四人、監工員七人。 │
│級│ │ │二 船副五人 (內二人俟留用船副出缺後改│
│ │ │ │ 置) 、管輪一人。 │
├─┼───┼────┼───────────────────┤
│佐│業務類│二 │書記二人。 │
│級├───┼────┼───────────────────┤
│ │技術類│二三 │正駕駛十人 (內三人俟留用正駕駛出缺後改│
│ │ │ │置) 、正司機一三人 (內五人俟留用正司機│
│ │ │ │出缺後改置) 。 │
├─┼───┼────┼───────────────────┤
│士│業務類│○ │ │
│跨├───┼────┼───────────────────┤
│佐│技術類│七二 │一 領班、副領班十五人。 │
│級│ │ │二 挖泥長四人 (內一俟留用挖泥長出缺後│
│ │ │ │ 改置) 、副駕駛六人、副司機二人 (內│
│ │ │ │ 一人俟留用副司機出缺後改置) 、副挖│
│ │ │ │ 泥長四人 (內三人俟留用副挖泥長出缺│
│ │ │ │ 後改置) 、事務員一人、挖泥員一人、│
│ │ │ │ 泥工長一人、小船駕駛八人 (內二人俟│
│ │ │ │ 留用小船駕駛出缺後改置) 、水手長一│
│ │ │ │ 八人 (內五人俟留用水手長出缺後改置│
│ │ │ │ ) 、機工長一人 (內一人俟留用機工長│
│ │ │ │ 出缺後改置) 、電工長一人、鉗工長一│
│ │ │ │ 人 (內一人俟留用鉗工長出缺後改置) │
│ │ │ │ 、舵工長一人、副水手長八人 (內四人│
│ │ │ │ 俟留用副水手長出缺後改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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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業務類│二七 │業務工二七人。 │
│級├───┼────┼───────────────────┤
│ │技術類│二六二 │技術工二六二人 (內含各類船工 (匠) 一二│
│ │ │ │○人 (內二十六人俟留用各類船工 (匠) 出│
│ │ │ │缺後改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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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任 │一 │ │
│事├───┼────┼───────────────────┤
│室│課員 │一 │ │
│ ├───┼────┼───────────────────┤
│ │助理員│一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係單一編制計給) 。 │
│ ├───┼────┼───────────────────┤
│ │小計 │三 │ │
├─┼───┼────┼───────────────────┤
│會│會計主│一 │ │
│計│任 │ │ │
│室├───┼────┼───────────────────┤
│ │課員 │二 │ │
│ ├───┼────┼───────────────────┤
│ │辦事員│二 │ │
│ ├───┼────┼───────────────────┤
│ │小計 │五 │ │
├─┼───┼────┼───────────────────┤
│政│主任 │一 │ │
│風├───┼────┼───────────────────┤
│室│課員 │一 │ │
│ ├───┼────┼───────────────────┤
│ │小計 │二 │ │
├─┴───┼────┼───────────────────┤
│合 計│四九五 │ │
│ │ (一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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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一 本暫行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會計、人事及政風│
│ 單位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應分別適用「癸、其他機關│
│ 職務列等表之三」、「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之│
│ 規定;各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 二 船員員額依「動力、非動力工作船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表」│
│ 訂定之。 │
│ 三 現職船長二人、自航式大副一人、船副二人、正駕駛三人│
│ 、正司機五人、挖泥長一人、副司機三人、副挖泥長三人│
│ 、小船駕駛二人、水手長五人、機工長一人、鉗工長一人│
│ 、副水手長四人、各類船工 (匠) 二十六人,仍以原職稱│
│ 原資位留用,出缺後分別改置為船長、自航式大副、船副│
│ 、正駕駛、正司機、挖泥長、副司機、副挖泥長、小船駕│
│ 駛、水手長、機工長、鉗工長、副水手長、各類船工 (匠│
│ ) 。 │
│ 四 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