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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 設各組、室、所,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
一、港務組:設港灣、繫船、號誌三課及船舶管理所。並在號誌課下設第
一、第二信號臺,船舶管理所下設第一、第二股,分別掌理港灣設施
、船舶指泊工作船之調派、維修及信號指揮等事項。
二、航政組:設技術、監理、海事三課,分別掌理船舶檢丈、監理及海事
評議事項。
三、業務組:設企劃、營運、管理三課,分別掌理港埠業務規劃、營運、
管理等事項。
四、工務組:設規劃、設計、工事三課及測量隊,分別掌理土木工程之測
量、規劃、設計、工程進度及品質考核、代辦工程及所有工程之發包
等事項。
五、機務組:設機具、船機二課及配件庫,分別掌理車、船、機具及電氣
工程之規劃、設計、維修、保養、督導考核與配件之管理等事項。
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室:設第一、第二課,分別掌理統籌規劃、督導及
推行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七、環境保護所:設第一、第二課及清潔隊,分別掌理環境保護、防治公
害、環保考核及港區、水面清潔維護事項。
八、資訊室:設程式設計、電腦作業、資料管制三課,分別掌理資訊業務
系統分析、設計、程式撰寫、電腦操作管理及資料登記、輸出入資料
之核對等事項。
九、秘書室: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課,分別掌理機密,機要文書撰
擬,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公共關係、新開發布及動員等事項。
十、財產室:設第一、第二課、分別掌理房地產、財產管理等事項。
十一、總務室:設文書、庶務、出納、材料、通訊五課及診療所,分別掌
理文書、印信、庶務、出納、材料採購管理、通訊、員工及眷屬保
健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