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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暫行編制表 (核定本) │
├─────┬────┬───────────────────┤
│職 稱│員 額│備 註│
├─────┼────┼───────────────────┤
│局長 │一 │ │
├─────┼────┼───────────────────┤
│副局長 │一 │ │
├─────┼────┼───────────────────┤
│港務長 │一 │ │
├─────┼────┼───────────────────┤
│副港務長 │一 │ │
├─────┼────┼───────────────────┤
│總工程司 │一 │ │
├─────┼────┼───────────────────┤
│副工程司 │一 │ │
├─────┼────┼───────────────────┤
│主任秘書 │一 │ │
├─────┼────┼───────────────────┤
│專門委員 │一 │ │
├─────┼────┼───────────────────┤
│組長 │一 (四) │工務組組長、機務組組長由正工工程司兼任│
│ │ │。 │
│ │ │港務組組長、航政組組長由技正兼任。 │
├─────┼────┼───────────────────┤
│主任 │四 (一) │總務室主任一人、秘書室主任一人、財產室│
│ │ │主任一人、資訊室主任一人。 │
│ │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室主任一人由正工程司或│
│ │ │由高員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以上人員兼│
│ │ │任。 │
├─────┼────┼───────────────────┤
│所主任 │一 │環境保護所主任。 │
├─────┼────┼───────────────────┤
│副主任 │ (一) │資訊室副主任,由高級分析師兼任。 │
├─────┼────┼───────────────────┤
│課長 │二○ (一│工務組規劃、設計、工事等三課、機務組機│
│ │二) │具、船機等二課課長由高級技術員幫工程司│
│ │ │以上人員兼任。航政組屬下技術、海事等二│
│ │ │課由技正兼任。資訊室程式設計、電腦作業│
│ │ │、資料管制等三課由相當高員級分析師、管│
│ │ │理師、設計師以上人員兼任、勞工安全衛生│
│ │ │管理室第一、二課課長由高員級勞工安全、│
│ │ │衛生管理師或高級技術員幫工程司以上並具│
│ │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訓練資格人員兼任。│
├─────┼────┼───────────────────┤
│秘書 │二 │ │
├─────┼────┼───────────────────┤
│專員 │三 │ │
├─────┼────┼───────────────────┤
│視察 │二 │ │
├─────┼────┼───────────────────┤
│正工程司 │二一 │ │
├─────┼────┼───────────────────┤
│副工程司 │一四 │ │
├─────┼────┼───────────────────┤
│技正 │八 │ │
├─────┼────┼───────────────────┤
│高級分析師│一 │以上為高員級以上人員。 │
├─────┼────┼───────────────────┤
│船舶管理所│一 │ │
│主任 │ │ │
├─────┼────┼───────────────────┤
│配件庫主任│一 │ │
├─────┼────┼───────────────────┤
│股長 │ (二) │由相當課員或工務員以上人員兼任。 │
├─────┼────┼───────────────────┤
│信號台台長│二 │ │
├─────┼────┼───────────────────┤
│測量隊隊長│ (一) │由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 │
├─────┼────┼───────────────────┤
│清潔隊隊長│一 │環境保護所清潔隊隊長。 │
├─────┼────┼───────────────────┤
│幫工程司 │一三 │ │
├─────┼────┼───────────────────┤
│工務員 │一三 │ │
├─────┼────┼───────────────────┤
│技士 │一八 │ │
├─────┼────┼───────────────────┤
│課員 │三○ │ │
├─────┼────┼───────────────────┤
│材料管理員│三 │ │
├─────┼────┼───────────────────┤
│巡察員 │三 │ │
├─────┼────┼───────────────────┤
│勞工安全管│二 │ │
│理師 │ │ │
├─────┼────┼───────────────────┤
│勞工衛生管│二 │ │
│理師 │ │ │
├─────┼────┼───────────────────┤
│勞工安全衛│ (四) │由員級以上資位並具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生管理員 │ │訓練合格人員兼任。 │
├─────┼────┼───────────────────┤
│分析師 │三 │ │
├─────┼────┼───────────────────┤
│設計師 │三 │ │
├─────┼────┼───────────────────┤
│助理設計師│四 │ │
├─────┼────┼───────────────────┤
│管理師 │二 │ │
├─────┼────┼───────────────────┤
│助理管理師│四 │ │
├─────┼────┼───────────────────┤
│船長 │二三 │內二人俟留用船長出缺後改置。 │
├─────┼────┼───────────────────┤
│輪機長 │二三 │以上為員跨高員級人員 │
├─────┼────┼───────────────────┤
│大副 │二○ │內二人俟留用大副出缺後改置。 │
├─────┼────┼───────────────────┤
│大管輪 │一九 │內二人俟留用大管輪出缺後改置。 │
│ │ │以上為員級人員。 │
├─┬───┼────┼───────────────────┤
│佐│業務類│四八 │資訊管理員八人、辦事員四○人。 │
│跨├───┼────┼───────────────────┤
│員│技術類│四六 │監工員七人、技佐七人、船副三一人 (內一│
│級│ │ │人俟留用船副出缺後改置) 、管輪一人。 │
├─┼───┼────┼───────────────────┤
│佐│業務類│二一 │書記二一人。 │
│級├───┼────┼───────────────────┤
│ │技術類│五一 │正駕駛二六人 (內十一人俟留用正駕駛出缺│
│ │ │ │後改置) 、正司機二五人 (內十二人俟留用│
│ │ │ │正司機出缺後改置。 │
├─┼───┼────┼───────────────────┤
│士│業務類│○ │ │
│跨├───┼────┼───────────────────┤
│佐│技術類│一八二 │領班八人。 │
│級│ │ │船機領班二人、副駕駛二五人 (內一俟留用│
│ │ │ │副駕駛出缺後改置) 、副司機十人 (內一人│
│ │ │ │俟留用副司機出缺後改置) 、起重機司機七│
│ │ │ │人、小船駕駛五八人 (內十五人俟留用小船│
│ │ │ │駕駛出缺後改置) 、水手長七二人 (內八人│
│ │ │ │俟留用水手長出缺後改置) 。 │
├─┼───┼────┼───────────────────┤
│士│業務員│一九七 │業務工一九七人。 │
│級├───┼────┼───────────────────┤
│ │ │三三八 │技術工三三八人 (內含各類船工 (匠) 二三│
│ │ │ │八人 (內二十九人俟留用各類船工 (匠) 出│
│ │ │ │缺後改置。 │
├─┴───┼────┼───────────────────┤
│診療所主任│一 │薦任。 │
├─────┼────┼───────────────────┤
│護士 │四 │委任 (其中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 │
├─────┼────┼───────────────────┤
│藥劑員 │一 │得列薦任 (係由本局相同列等職稱合併計算│
│ │ │後所餘之尾數計給) 。 │
├─────┼────┼───────────────────┤
│急救員 │九 │僱用。 │
├─┬───┼────┼───────────────────┤
│人│主任 │一 │ │
│事├───┼────┼───────────────────┤
│室│課長 │三 │ │
│ ├───┼────┼───────────────────┤
│ │課員 │九 │ │
│ ├───┼────┼───────────────────┤
│ │助理員│四 │其中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
│ ├───┼────┼───────────────────┤
│ │書記 │一 │ │
│ ├───┼────┼───────────────────┤
│ │小計 │一八 │ │
├─┼───┼────┼───────────────────┤
│會│會計主│一 │ │
│計│任 │ │ │
│室├───┼────┼───────────────────┤
│ │副主任│一 │ │
│ ├───┼────┼───────────────────┤
│ │課長 │五 │ │
│ ├───┼────┼───────────────────┤
│ │帳務檢│三 │ │
│ │查員 │ │ │
│ ├───┼────┼───────────────────┤
│ │統計分│一 │ │
│ │析師 │ │ │
│ ├───┼────┼───────────────────┤
│ │課員 │一六 │ │
│ ├───┼────┼───────────────────┤
│ │辦事員│十 │ │
│ ├───┼────┼───────────────────┤
│ │書記 │七 │內三人俟留用雇員出缺後改置。 │
│ ├───┼────┼───────────────────┤
│ │小計 │四四 │ │
├─┼───┼────┼───────────────────┤
│政│主任 │一 │ │
│風│ │ │ │
│室├───┼────┼───────────────────┤
│ │課長 │二 │ │
│ ├───┼────┼───────────────────┤
│ │課員 │五 │ │
│ ├───┼────┼───────────────────┤
│ │辦事員│一 │ │
│ │ │ │ │
│ ├───┼────┼───────────────────┤
│ │小計 │九 │ │
│ │ │ │ │
├─┴───┼────┼───────────────────┤
│合 計│一二四七│ │
│ │ (二五) │ │
├─────┴────┴───────────────────┤
│附註:一 本暫行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一般人員、會計、│
│ 人事及政風單位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應分別適用「癸│
│ 、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四」、「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
│ 表之三」、「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之規;各該│
│ 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 二 船員員額依「動力、非動力工作船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表」│
│ 訂定之。 │
│ 三 會計室現職雇員三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
│ 記。 │
│ 四 現職船長二人、大副二人、大管輪三人、船副一人、正駕│
│ 駛十一人、正司機十二人、副駕駛一人、副司機一人、小│
│ 船駕駛十五人、水手長八人、各類船工 (匠) 二十九人,│
│ 仍以原職稱原資位留用,出缺後分別改置為船長、大副、│
│ 大管輪、船副、正駕駛、正司機人、副駕駛、副司機、小│
│ 船駕駛、水手長、各類船工 (匠) 。 │
│ 五 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