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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局及所屬各機構人員之任用,除醫護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規定辦
理外,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會計、人事、政風人員之任用,尚
須合於會計、人事、政風人員之任用資格者,並依現行有關任用程序之規
定辦理;至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法律規
定至其離職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