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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港埠工程處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處置課長二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兼任;廠長一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兼任;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二人,幫工程司二人,工務員二人,課員一人,船長三人,輪機長三人,大副二人,大管輪三人,監工員二人,書記一人,正駕駛六人,正司機六人,水手長三人,挖泥長一人,領班四人,事務士二人,操作士四十三人。
本條例施行前未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之船員,得適用原有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