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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花蓮港務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專門委員一人,組長四人,其中港務組、航政組、
業務組專任,工務組由正工程司兼任;室主任一人,科長十七人,其中設
計科、工事科、機料科、技術科由正工程司、副工程司或技正兼任;正工
程司二人,技正一人,專員三人,副工程司二人,幫工程司一人,臺長一
人,技士三人,工務員三人,科員二十人,稽查員二人,技佐五人,助理
員二人,辦事員九人,書記四人,領班一人,事務士三十一人,操作士十
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