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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專門委員六人,組長八人,室主任二人,副主任一
人,由高級分析師兼任;科長四十二人,其中港務組科長一人,由專員或
技正或技士兼任,航政組科長二人,由技正或技士兼任,工務組、機務組
科長六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兼任,勞安環保組科長一人
,由高員級以上具有勞工安全或衛生管理師訓練合格人員兼任,資訊室科
長三人,由分析師或管理師或設計師或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兼
任;秘書二人,專員十人,視察二人,正工程司十八人,副工程司十四人
,技正六人,高級分析師一人,測量隊隊長一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
或幫工程司兼任;清潔隊隊長一人;臺長四人,由科員或工務員以上人員
兼任;幫工程司十三人,工務員十三人,技士十八人,帳務檢查員三人,
統計分析師一人,科員六十二人,教務員一人,輔導員一人,材料管理員
二人,巡察員三人,分析師三人,設計師三人,管理師二人,助理設計師
四人,助理管理師四人,勞工安全管理師二人,勞工衛生管理師二人,勞
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四人,由員級以上具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訓練合格人
員兼任;監工員七人,技佐七人,助理員四人,辦事員五十二人,管理員
八人,書記三十人,領班八人,船長二十三人,輪機長二十三人,大副十
八人,大管輪十八人,船副二十八人,管輪一人,正駕駛二十二人,正司
機二十一人,副駕駛二十一人,副司機九人,起重機司機七人,小船駕駛
三十五人,水手長五十五人,事務士一百八十八人,操作士九十二人,各
類船士一百五十四人。
本局置診療所主任一人,列師 (二) 級;藥劑員一人、護士九人,列士 (
生) 級。
本條例施行前,原臺灣省政府交通處高雄港務局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
現職雇員,其未具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
時為止。
本條例施行前未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之船員,得適用原有法
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時為止。
本條例施行前,原交通部路港防護團以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
於該團裁撤後移撥至本局者,得以原職稱原官等繼續任用至離職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