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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中港務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交通部臺中港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灣設施、船舶指泊、工作船舶之調度、維護、信號指揮等事項。
二、船舶檢丈、監理與海事評議等事項。
三、港埠業務規劃、民間投資營運及旅客貨運業務、管理等事項。
四、各項工程之規劃、設計、勘驗、指導、考核、發包、訂約及接受委託
代辦工程等事項。
五、船舶機電及材料配件供應業務之審查、規劃、考核、通訊、儲存及維
護等事項。
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等事項。
七、環境保護、防治公害及港區清潔之維護等事項。
八、港區土地之運用發展、經管、使用及出租收益。
九、其他有關港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