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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各區監理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監理站,置站長一人、副站長一人,並得視業務需要設三股至五股,股置股長一人,由課員或工務員以上人員兼任。各監理站得視業務需要設監理分站,置分站長一人;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