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所置組長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專任教官六人至十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一人或二人,組員二人至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術員四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書記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所原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