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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依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改為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之人員,因改投勞工保
險致損失公務人員保險原有權益時,準用公務人員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之
養老給付計算標準發給補償金;投保未滿五年者,依其投保年資每滿一年
發給一個月養老給付之補償金。但依法再參加公務人員保險領取養老給付
時,應將補償金繳回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