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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公司董事長、監察人及代表公股之董事,具公務員身分;總經理及其餘
董事,得不具公務員身分。
本公司副總經理以下之從業人員,除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外,依本公
司人事規章辦理,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之規定。
前項本公司人事規章有關薪給、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由交通部擬訂
,報請行政院核定。
本公司從業人員,不得因其晉用資格之不同而予以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