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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評議委員會委員遴聘及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委員會所為之評議結果,由電信總局函送評議案件當事人。
電信總局局長對於本委員會所為之決議,如認有違反法令或窒礙難行者,
得提請本委員會復議。復議時,如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電信
總局局長應即接受並予以判行或報請交通部依法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