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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航空器設計製造適航驗證中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中心業務範圍如下:
一、民用航空局 (以下簡稱民航局) 依民用航空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委託
之適航檢定業務。
二、航空器適航驗證制度及飛航安全提升之研究規劃。
三、航空器適航標準及檢定程序之研究與諮詢。
四、提供航空器適航驗證之管理諮詢及技術服務。
五、推動適航驗證之國際合作事務。
六、其他相關業務。
本中心執行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之業務時,不得與前項第一款有利益衝突
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