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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局得視工程施工需要,設立工程處,各工程處置處長、副處長、主任工
程司、正工程司、室主任、課長、副工程司、專員、幫工程司、課員、工
程員、材料管理員、監工員、材料員、辦事員、書記。
各工程處設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人事室置主任、課員。會計室置會
計主任、課員、辦事員。政風室置主任、課員。依法分別辦理各該工程處
人事管理、歲計、會計、統計、政風事項。
各工程處得視業務需要,設立材料試驗所、測量隊、工務段 (所) ;材料
試驗所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測量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工務
段 (所) 置段長 (主任) 一人、副段長 (副主任) 一人,均兼任;其所需
工作人員,均由工程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各工程處,由本局層報行政院核定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