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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三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其中十四
人由內政部警政署署長、營建署署長、教育部社教司司長、行政院新聞局
國內處處長、行政院衛生署保健處處長、交通部路政司司長、道路交通安
全督導委員會執行秘書、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局長、公路局局長、運輸
研究所所長、臺灣省政府交通處處長、警察局局長、、高雄市政府建設局
局長、警察局局長兼任,其餘五人由主任委員就有關專家聘兼之。專家為
二年一聘,並得續聘。